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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需提供的资料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9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