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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需提供的资料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一、商标续展所需材料

1 、商标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续展申请书;

2 、商标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 、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